一、供电合同中供电人的主要义务有哪些内容
供电合同中供电人的主要义务有的内容如下:
1.安全供电的义务。
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向用电人安全供电。如果供电人违反此项义务,并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
2.断电通知的义务。
供电人因供电设施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电人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电人。
3.维护和抢修的义务。
二、供电合同免除合同义务的情形有哪些
1.不可抗力。这是国际惯例普通承认的免责条件。遇有不可抗力发生,可部分或全部免除其赔偿责任。
2.由于一方违约使经济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时,无过错(受侵害)的一方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可不负赔偿责任,且有赔偿请求权。
3.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其他免责条件。如:保险合同中投保方如果故意隐瞒被保险财产的真实情况,保险方有权解除合同而不负赔偿责任。
4.合同约定的,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免责条件。
三、未按照合同供电要承担责任吗
未按照合同供电要承担责任。供电人未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合同约定安全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供电人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临时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电人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电人。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一条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供电人未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百五十二条供电人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临时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电人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电人;未事先通知用电人中断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章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第六百五十二条 供电人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临时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电人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电人;未事先通知用电人中断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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