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钱时,签订借款合同或让借款人出具借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四条和第五条,人民法院审查借贷案件起诉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应当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据;没有书面借据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事实依据,不符合上述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由债务人原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法院应要求债权人提供证据证明贷款关系存在。受理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贷款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可以缺席判决;贷款关系无法查明的,裁定中止诉讼。
未签借款合同汇款凭条是否能作为借款的证据
未签借款合同汇款凭条不能作为借款的证据。汇款凭证不具有债权凭证的性质,不能完全证明付款人与收款人之间存在什么样的债权债务关系。原告通过银行转账向被告汇款,不能判断汇款原因,不能直接推定原因,被告构成事实贷款关系;虽然自然人之间的贷款合同不是书面形式的,但原告仍有义务提供其他有效证据进一步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贷款关系。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四条、第五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474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