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的有关具体问题
时间:2023-05-06 19:43:04 30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诉讼时效的有关具体问题

《民法典》规定的普通诉讼时效是三年,如果在诉讼时效内债权人不主张债权,在法律上的胜诉权就将归于消灭,也就是说,债权人超过了诉讼时效再提起诉讼,其诉讼请求将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对帐龄即将超过三年的应收款,适宜诉讼的,一定要及时起诉。暂不宜起诉的,也要保留诉讼时效中断的书面证据。我们追款,应该多给债务人发出书面催收函件并尽量说服债务人签收确认,异地的可采用电报以便有据可查,并力争让债务人多写书面的欠条或还款计划,既达到诉讼时效中断的目的,又为诉讼准备了充足的证据。对于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的应收款,力争和债务人达成新的协议或者让债务人出具新的还款条,以形成新的债权债务关系。

二、诉讼时效怎样才中断

(一)起诉。即权利人依诉讼程序主张权利,请求依法强制债务人履行义务。该程序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调解等,都可以达到诉讼时效中断的目的,使诉讼时效重新起算。

(二)请求。这里指权利人直接向义务人作出请求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这一行为是权利人在诉讼程序外向义务人行使请求权。改变了不行使请求权的状态,故应中断诉讼时效。例如:向对方登门催收、邮寄催收函、达成还款计划等。

(三)承诺。即债务人在诉讼时效进行中直接向权利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基于义务人认诺所承担的义务,使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重新得以明确,诉讼时效自此中断,并即时重新起算。承诺的方式有多种多样,包括部分清偿、请求延期给付、支付利息、提供履行担保、达成调解意见等。

三、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的开始,也称诉讼时效的起算,是指。时间既然是一个法律事实,确定其起始时间就特别重要。整个诉讼时效制度的基础是有权利而不行使这一事实。民事权利主体明明享有权利但长期不行使,这就需要从法律上加以限制。因此,诉讼时效起算的基础应是民事权利主体能够行使请求权。能够行使请求权,但却不行使,诉讼时效便从此开始起算。“能够行使请求权”,这不是主观的标准,而是一个客观的标准。不知道权利受到侵犯的事实,也就不能够行使请求权。但权利人也可能由于自己的过错没有及时了解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因此,诉讼时效开始起算的时间就是权利主体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的那一天。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民事案件千差万别,因此,具体到各个案件,其时效的起算点也不相同。通常有以下几种计算方法:

(一)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债权请求权,从期限届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起算。

(二)没有履行期限的债权请求权,从债权人主张权利时起算;债权人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的,则从该期限届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起算。

(三)附条件的债权请求权,从条件成就开始起算。

(四)附期限的债权请求权,从期限到达时开始起算。

(五)请求他人不作为的债权请求权,应当自义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时起算。

(六)因侵权行为而发生的赔偿请求权,从受害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或损害发生时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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