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针对交通道路事故损害赔偿问题的民事诉讼中,当事人需要提交公安机关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责任无法认定的决定,以及公安机关作出的调解书或调解终结书。同时,当事人还需要提交与赔偿项目、数额相关的证据,如伤残鉴定报告、残疾用具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费用凭证。
当当事人针对交通道路事故损害赔偿问题提起民事诉讼时,除了提交起诉状外,还必须提交以下文件:(1)公安机关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者公安机关作出的责任无法认定的决定。(2)公安机关作出的该事故不属于任何一方当事人违章行为造成的结论。(3)在公安机关调解时,双方经调解已达成的调解协议,调解书生效后另一方不履行的,应提交公安机关制作的调解书。(4)经公安机关调解,双方未达成协议的,应提交公安机关制作的调解终结书。2、对自己主张的赔偿项目、数额、当事人还应提交下列证据:(1)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伤残的,应提交《伤残鉴定报告》。根据伤残评定的等级,要求对方赔偿残疾者生活补助费。(2)因交通事故造成残疾的,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应提交医院的证明,凭医院的证明按照普及器具来计算残疾用具费。(3)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的鉴定,简称“三费”鉴定。(4)医疗费的凭据,是指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5)处理交通事故的交通费、住宿费等凭据,包括其亲属参加处理交通事故的交通费、住宿费折凭据及误工费证明。
交 通 事 故 起 诉 所 需 证 据 材 料 清 单
交通事故起诉所需证据材料清单是交通事故纠纷案件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其中包括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照片、现场视频、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车辆损失清单、医疗诊断证明、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赔偿款等。这些证据材料是交通事故纠纷案件中证据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案件审判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同时,证据的充分性和真实性的审查也是司法审判工作中必须严谨对待的环节。
当事人应提交交通事故认定书、调解书、调解终结书、伤残鉴定报告、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费、误工费、护理费、三费鉴定、医疗费凭据、交通事故创伤治疗费用、亲属参加处理交通事故的交通费、住宿费等凭据。这些证据材料是交通事故纠纷案件中证据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案件审判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同时,证据的充分性和真实性的审查也是司法审判工作中必须严谨对待的环节。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法》
第二十五条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应当将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但该保险公司已经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且当事人无异议的除外。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当事人请求将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无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明,未经法律授权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死亡赔偿金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侵权人以已向未经法律授权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支付死亡赔偿金为理由,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被侵权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无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明,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法院应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但有相反证据推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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