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期权应在何时进行会计反映
美国证券管理委员会(SEC)和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提倡激励股票期权计划(ISO)在被授予时即入账。他们的观点是,这样做对公司的发展有利。第一,能帮助股东了解经理层的报酬状况以及与之密切相关的管理成本。这样符合强制性信息披露的“公正、公平和及时”的原则。股东也可以清楚了解和评价该公司的激励制度是否恰当。第二,及时作为成本入账,可以起到减少公司税赋的作用,就如存货会计的后进先出法一样。当ISO最终未能行使时,可以实际节省税赋。
但另一方面,这种记账方法的最大弊端就是它大大降低了ISO的原有激励作用。ISO是以市场有效性为基础的。经理的勤勉工作会导致公司盈利增加,随着公司股票价格上升,ISO的行权会给经理带来巨大的收益。但如果ISO在被行权之前就作为管理费用入账,公司的利润会有所下降。这样下降的利润导致公司股票价格下降,ISO就会贬值,从而打击经理努力工作以提高利润的积极性。
特别是对于刚成立的或小规模的风险企业,就更容易遇到这样的情况,因为这些企业都力图通过公开上市或被收购来实现资本增值。当利润下降时,公开上市和被收购的可能性同时也降低。对于风险企业而言,因为企业的资本规模和现金流量都较少,除了ISO,很难用巨额现金报酬来激励经理人员,经理人员的大部分收入来源于ISO。因此,及时入账对经理人员造成的负面影响比大公司更加严重。同时,因为收入披露是小公司的有限的信息披露中相当重要的组成部分(它对大公司而言可能无关紧要),对小公司的影响就更大。小公司的价值下降,会造成其在资本市场上举债筹资困难。
另外,股东在一定程度上对ISO感兴趣,因为它意味着公司不用拿大笔现金来支付给经理。股东的激励成本就是给予经理从股票价格上涨中分享资本利润的权利。股价上扬来自股市运作的结果。因此,ISO的激励源于使现有的股东免于承受直接激励成本,这正是红利分配计划所缺乏的。显然,及时入账正好抵消了ISO相对于现金报酬的优势,加重了股东负担。这会导致ISO计划逐渐被弃置。因此,ISO在行使之前不应作为成本入账,在行使时应入账(曾晓松,1998)。笔者也赞同这种观点,尤其对于我国的风险企业来说,由于企业的上市与否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如果由于股票期权计划的安排和入账,造成企业资本运作的困难,则得不偿失。而对于准备到美国NASDAQ市场上市的企业来说,则必须遵循美国的会计制度,赠予股票期权时即入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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