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资产信托证券化于中国外已行之有年,属于资产担保证券融资的一种,其主要目的及功能为提供不动产拥有人传统融资管道以外的新的筹集资金的方式,让拥有不动产资产的业主得以透过证券化直接自资本市场投资人取得资金,并降低所持有不动产的数量。不动产资产信托证券化相对于传统的银行融资为一种较为复杂、困难度较高的筹资方式,因为必须考虑个案的特殊情况。委托人利用不动产资产信托证券化筹资,可能有以下优点:
(一)可能降低筹资成本,不动产资产信托证券化虽然必须支付各项费用予参与各机构,但若证券化期间够长,且能锁定较低利率,亦即于市场利率较低时发行或交付受益证券,则委托人即可以较低成本(利率)取得长期(发行期间)稳定资金。
(二)透过适当的证券化架构,委托人仍可以继续收取其不动产资产所产生部分收益,该不动产仍得列于法人委托人财务报表上,且委托人得以适当约定价格于发行期满后取回标的不动产。
(三)因不动产资产证券的评等与委托人本身评等并不相关,故信用评等不佳的委托人只要持有能产生稳定收入具有价值不动产,一样可以利用不动产资产信托证券化管道向资本市场投资人募集资金。
(四)不动产资产信托证券化计划可以依不同不动产标的,不同的委托人(不动产之所有人)的需求而量身打造订做,以符合特殊标的或委托人特定需求。一个完整的不动产资产信托证券化计划参与的成员很多,主要有:主办顾问、委托人、受托机构、不动产管理机构、专业估价者、法律顾问、会计顾问、评等机构及证券承销商。其中,主办顾问负责整个证券化计划架构规划,协调其它各参与单位;委托人即为不动产所有人;受托机构则负责受托管理及处分信托财产,并募集或私募受益证券;不动产管理机构则由受托机构委任以负责管理或处分标的不动产;法律顾问及会计顾问分别提供进行不动产资产信托计划过程中所须各项法律及会计协助,并就该计划出具法律会计(税务)意见,法律顾问亦必须协助受托机构准备与不动产资产信托计划相关之各项文件,用以向主管机关申请核准或申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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