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属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双重性质。其除了作为行政机关履行着依法维护管理社会治安的职责,也作为司法机关对于刑事犯罪承担着侦查的职责。公安机关的管辖范围有自己管辖范围内的刑事案件有权立案侦查,以及有权利用各种秘密侦察手段进行侦查等。
一、公安机关属什么单位性质
公安机关属双重单位性质,属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双重性质。公安机关是人民政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依法管理社会治安,行使国家的行政权,是国家的行政机关,同时它又担负着刑事案件的侦查任务,因而它又是国家的司法机关之一。
二、公安机关管辖范围
公安机关管辖范围有:
1.公安机关对属于自己管辖范围内的刑事案件有权立案侦查;
2.使用各种秘密侦察手段的权力。包括秘密监视、秘密搜查、使用秘密力量进行内线侦察和阵地控制,以及使用秘密的技术手段等;
3.有权依法使用武器和警械,实行正当防卫。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三、公安机关承担哪些职责
公安机关需要承担以下职责:
1.依法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
2.保护人民、国家和社会公共安全;
3.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4.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职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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