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防空工程拆迁审批的审批对象是需要拆迁的人民防空工程,需要报当地防空办公室审批,并按标准运行。在申请过程中,可以提交申请材料和其他相关文件。具体内容如下: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人民防空法》第二十八条中国: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拆迁单位应当负责补建或者补偿。《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二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的,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拆除单位应当在限期内建设或者补偿不低于原面积、不低于原防护等级的人民防空工程。3。《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人民防空办[2001]210号)第十八条。根据《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办公室2001年第210号)第十八条规定,拆除300m2及以上、四级及以上五级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活动,广西管辖范围内的指挥工程和疏散干道,由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批准,属于国家批准的建设项目的,由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报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前款规定以外的,由当地人民防空部门按照属地审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完整有效。已办理补建或补偿手续,符合有关政策规定。实施的对象和范围自治区管辖范围内的法人、组织和个人,拆除人民防空五级工程、人民防空四级工程、指挥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必须向国务院报告报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批准。前款规定以外的自治区管辖范围内的其他非国家人民防空工程的拆除,应当报当地地级市、县(县级市)人民防空部门审批。申请材料的内容和示范文本。县人民防空办公室请示书(一份,包括人民防空工程现状资料和初步处理意见)
2。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拆迁审批表(三份)
3。经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批准文件、规划红线或总平面图(各一份)
4被拆迁项目的平面示意图和平面图(各一式三份)
竣工期限
1,法定竣工期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完成时限:10个工作日
行政审批数量
不限数量
收费项目、标准和依据
1,收费项目:交易场所建设费补偿(指申请补偿的金额)2。收费标准。早期人民防空工程:800元/平方米新建人民防空工程:1500元/平方米(国家重点人民防空城市)、1000元/平方米(自治区重点人民防空城市)、800元/平方米(县)
<3。(1)广西壮族自治区转发了《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条例〉的通知》(广发办发〔2004〕17号)。第八点:因城市建设和旧房改造需要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的,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按照国家防空条例的规定拆除,具体标准为:新建人民防空工程,新增建设或者交易场所的建设费用,按照六级以上人民防空工程支付;前期人民防空工程,新增建设或者交易场所的建设费用,按照六级以上人民防空工程支付。(2)关于贯彻落实广发办字[2004]17号、广发办字[2003]462号若干问题的意见。国新办字[2004]52号第6点:新建人民防空工程,是指1990年以来修建的人民防空工事(含防空地下室),建设六级以上人民防空工程或者建设交易场所,应当支付拆除费用,其中全国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1500元/平方米的标准为城市,1000元/平方米为自治区重点城市,800元/平方米为县城。早期人民防空工程是指1989年以前修建的人民防空工事(含防空地下室)。拆除防御工事,应当按照6B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或者支付赔偿。付款标准暂按国家6B人防工程技术规范未明确前的800元/m2标准执行。其他事项。拆除300平方米(含)以上的五级、四级人民防空工程、指挥工程、疏散干道工程,应当事先取得地级市、县人民防空部门的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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