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机关已经作出罚款决定之后,被罚款者是无法免于缴纳罚款的义务的。
然而,当行政机关就罚款决定附加处罚或决定收取滞纳金时,如果当事人及时采取了适当而有效的补救措施,那么相应的处罚则可能会得到减轻或豁免。
需要指出的是,存在着以下几种情况下的违法行为可以完全免于行政处罚:
首先是对于未达到法定年龄的个人,即不满十四岁的未成年人,他们的行为无论是否构成违法,都不会受到行政处罚,且要求其监护人对其加强管教。
主要原因在于,由于这些青少年的身体与心智发育尚未完全成熟,暂不具备充分理解自身行为性质、意义以及可能带来结果的认知能力,同时也缺乏自主控制自身行为及对行为所产生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的必要性。
正是基于这样的考虑,才有了关于不满十四岁的违法者可以免于行政处罚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二条
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
执行协议应当履行。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恢复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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