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转变观念,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
我国商标品牌建设是随着改革开放进程,在经济发展实践中逐步启动、逐步完善的。受传统观念影响,在我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过程中,从封闭经济向开放经济发展过程中,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亟待厘清。
(一)正确认识驰名、著名、知名商标。首先要正确理解驰名商标是商标保护的法律概念,不是一种荣誉和商业宣传概念。其次要深刻认识政府评选认定著名商标、知名商标的方式,面临着政府“越位”的巨大风险。
(二)正确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要充分尊重市场经济规律特别是竞争规律,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发挥企业作为商标品牌建设主体的作用。引导企业增强商标品牌意识,提高商标品牌的附加值和竞争力,培育具有全球竞争优势的自主品牌。
2、简政放权,不断深化商标注册管理体制改革
围绕实施商标品牌战略,不断提升商标公共服务水平,为发挥品牌引领作用奠定良好服务基础,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以深入推进商标注册便利化改革为重点,不断深化商标管理体制改革。
(一)持续推进商标注册便利化改革。深入推进商标注册便利化改革,持续推进地方商标受理点、商标质押登记受理点试点工作,不断提高服务质量。持续推进京外审查协作中心工作,建立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
(二)不断完善商标审查制度。积极推行独任审查制,建立商标审查质量监管体系,加强质量监管。进一步简化手续,提高审查工作效率。
(三)推动商标注册全程电子化。以“互联网”为载体,升级系统,提升中国商标网服务体验。进一步优化工作流程,改革商标收发文方式,积极推进电子商标注册证及电子送达工作。推动商标数据库向社会公众开放。
3、放管结合,切实加强商标知识产权保护
随着商事制度改革不断深化,改革红利持续释放,市场活力继续激发,但市场环境仍然比较严峻,侵权假冒违法行为仍然存在,新的违法形态不断显现,查处难度加大。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积极推动商标品牌经济发展,需要切实加强商标知识产权保护。
一、驰名商标的授予条件是什么
驰名商标是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其中“相关公众”是指与商标所标识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和与前述商品或者服务的营销有密切关系的其他经营者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
根据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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