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利于促进经济的发展
时间:2023-08-10 11:23:54 42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各国设计养老保险制度多将公平与效率挂钩,尤其是部分积累和完全积累的养老金筹集模式。劳动者退休后领取养老金的数额,与其在职劳动期间的工资收入、缴费多少有直接的联系,这无疑能够产生一种激励劳动者的职期间积极劳动,提高效率。

此外,由于养老保险涉及面广,参与人数众多,其运作中能够筹集到大量的养老保险金,能为资本市场提供巨大的资金来源,尤其是实行基金制的养老保险模式,个人账户中的资金积累以数十年计算,使得养老保险基金规模更大,为市场提供更多的资金,通过对规模资金的运营和利用,有利于国家对国民经济的宏观调控。

在中国,90年代之前,企业职工实行的是单一的养老保险制度。1991年,《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中明确提出:"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建立起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制度"。从此,中国逐步建立起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

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保障工业发展用地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中型企业: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保障工业发展用地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闽政[2003]6号)文件的精神,结合三明实际,现对全市范围内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

一、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工业用地

各地要根据工业发展建设的需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优化配置工业用地,实施统一征地、统一开发、统一供地和滚动发展的政策,减少开发成本和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要积极推行大型建设项目向开发区(园区)集中、乡镇企业向工业园区(小区)集中。要保证国家、省、市重点项目、招商引资项目、符合产业政策的工业项目用地。

二、有效保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工业项目(包括工业园区)用地优先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预审,不受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限制;对工业项目用地需求量大且指标不足的,可申请追加或由市国土资源局调剂解决,并优先报批、优先供地。

三、切实降低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成本

工业项目用地(含以工业为主的开发区、工业园区的配套设施建设用地),均可享受下述优惠政策:

1、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市级留成10%部分和县级留成40%部分可以缓交3年。

2、工业项目建设新征用地,涉及菜地的,3年内免交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3、工业项目用地(包括工业使用的临时建筑),3年内免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4、实行优惠的土地出让金政策:

(1)市区的工业项目用地价格按2001年市政府公布的基准地价标准下调30%确认,无须进行地价评估;各县(市)工业项目用地价格可根据当地情况自行确定;

(2)允许企业3年分期缴纳50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其中首期按30%缴纳,土地出让金全部缴清后发给土地使用权证书;工业项目使用新增用地的按地价30%向企业收取的土地出让金,可以实行先收后返或分期缴纳分期返还给企业,用于支持企业发展;

(3)对于工业项目建设使用存量土地的,土地出让金按基准地价15%收取;

(4)企业在经营不足5年(含5年)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要补交上述给予优惠的费用。

5、积极做好工业园区建设与发展:

(1)在经批准设立的各类工业园区(包括各类开发区、高新技术区、旅游经济区)新办企业,可实行先入园后缴交土地出让金;

(2)各类工业园区内国有土地,可以租赁方式向工业企业提供用地,在项目设计设定的建设期内可不收租金;项目设计设定建设期满后双方自行确定租赁价格和租金缴交办法;

(3)园区内的商住用地经依法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的土地收益,可用于园区的滚动发展。

6、对征用土地涉及的土地补偿费,经与集体土地所有权单位协商同意,可在未使用土地前暂由被征地单位耕种使用,待需要使用时分期支付土地补偿费,以减少统一征地时一次性支付较大数额补偿费用。对安置补助费,经与集体土地所有权单位和土地承包经营者协商同意,可在征地时预留10%以下的土地,实行留地安置,抵顶安置补助费,由集体土地所有权单位开发利用,以降低工业用地成本。

7、对重点工业项目用地,用地通过预审、兑现被用地单位群众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后,正在办理用地报批手续的,但由于受到季节性施工限制的用地,可以经批准,先行提供临时用地。

四、保障乡镇企业用地

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乡镇企业用地,涉及使用非农保田耕地的,可采取土地置换的办法。土地置换按《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建设用地土地置换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2001]28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五、促进集体非农建设用地使用权合理流转

1、积极推进集体非农建设用地流转试点工作,凡使用存量集体非农建设用地的工业项目,并已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的,可以按福建省集体非农建设用地流转试点政策进行合理流转。

2、坚持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和城市总体规划、乡镇建设规划前提下,在取得土地所有权单位和土地使用者的同意后,对已合法使用的农村集体非农建设用地,允许以出租、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提供给工业项目使用,但是不得用于经营性房地产开发,不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

3、工业项目建设新征用地确有困难时,在征得集体土地所有权单位和土地承包经营者同意、并保证其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允许先行办理农转用手续,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不办理征用手续,不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然后通过出租、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提供给工业建设使用。

六、加强对农业产业化经营用地的扶持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和建设所需的非农建设用地,凡涉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的,只要选址合理,可以依法及时调整;凡使用集体土地的龙头企业,已取得集体土地使用证的,在征得集体土地所有者书面同意后,可由市、县政府按《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的土地供应审批权限,将该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并予以出让。现用地属集体非农建设用地的,可以转为国有工业用地,免交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龙头企业新办畜禽养殖场、水产养殖场,用地未固化的,视同农业用地。

七、为工业项目建设提供用地服务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互相协调配合,积极做好工业项目用地服务工作,提前介入,跟踪服务,及时做好项目选址、土地权属复核、地类调查、征地补偿等前期工作。各县(市、区)政府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凡符合申请用地条件和报件要求的,要在收件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上报工作;市国土资源局收件后对符合要求的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转报工作;对已批的工业项目用地,缴清有关费用后,各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要及时予以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为企业用地抵押登记提供方便;对具有竞争力的工业项目需调整土地规划的,要积极协助办理规划调整,为项目建设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八、本实施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对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市国土资源局反馈。

二三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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