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的条件包括
行政强制措施实施包括如下条件:
1.主体条件。
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法律、法规规定的有行政强制措施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实施,其他主体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2.目的条件。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必须是出于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需要。
3.权限条件。
行政机关必须依据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没有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不得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否则就构成违法行使职权,因此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要予以赔偿。需要指出的是,行政强制措施只能由法律和法规设定,这里的法律、法规应作狭义理解,即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有地方立法权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而不包括规章及其以下的规范性文件。
二、行政强制措施的类型
行政强制措施类型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有所不同,如根据使用场合和所追求目标的不同,可以将行政强制措施划分为以下三种类型:
1.执行性强制措施,行政主体针对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义务的相对人,为促使其履行义务或实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所采取的强制措施。
2.即时性强制措施,行政主体在事态紧急的情况下,来不及先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而直接对相对人的人身、财产或行为采取的断然行动。
3.一般性强制措施,行政机关为了查明情况,或者为了预防、制止、控制违法、危害状态,根据现实需要,依职权对有关对象的人身或财产权利进行暂时性限制的强制措施。
三、行政强制措施的一般程序
行政强制措施的一般程序如下:
1.实施前需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2.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
3.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4.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5.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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