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增强风险意识
针对经济新常态和以自贸区金融改革为代表的各项改革措施认真研判,做好事先应对。金融机构应针对经济新常态和各项改革措施认真研判:
一方面,对经济形势下滑增速放缓可能引发的金融犯罪尤其是新型融资性犯罪以及犯罪区域变化和行业变化趋势作深入研究并做好提前应对。如受融资型犯罪影响最大的银行,可以转变放贷策略,在加强贸易真实性审查的基础上审慎把握对贸易类企业的放贷体量,加大对实体经济的资金支持,以促进国家经济健康有序发展,减少经济泡沫,同时降低自身信贷风险。
另一方面,加强对自贸区内金融改革措施的研判与应对。国际贸易一线放开、监管重心后移系一大新课题,目前已经出现了利用虚假跨境贸易实施的犯罪,这将引发外汇统计失实、洗钱、逃税和热钱大进大出等一系列衍生问题,对此,应当探索和建立适应境外贸易查证的工作机制,控制和遏制虚假贸易尤其是虚假跨境贸易。
二、完善内控机制
提高制度防范的有效性,金融行业属于资金密集型行业,且金融活动具有杠杆效应,因此无论对于机构内部人员还是外部人员,都充满诱惑,这决定了金融机构健全内控机制的重要性。
一方面,对于金融业务,应当不断增强精细化管理水平,完善产品设计,减少流程漏洞。如银行业金融机构针对案发最多的信用卡犯罪,应通过提升信用卡服务质量来争取客户而非降低申领门槛一味追求发卡数量;针对贷款类犯罪假合同、假报表、假担保等常用的犯罪手法,确立贷前尽职调查、实贷实付、动态管理等精细化措施;保险公司针对退保环节犯罪多发,实行退保金的第三方支付,减少或避免保险人员对客户现金的直接接触。
另一方面,对于防范内部人犯罪,可以通过加大技术投入减少犯罪可能。如针对公民信息易泄露的特点,及时在相关岗位,对储存客户信息的电子设备进行必要的特别保护,对客户信息只允许在特定加密的存储介质上进行拷贝,存储,禁止含有客户资源的电脑接通外部网络。
三、细化金融从业人员犯罪风险管理和预防教育
提升犯罪预防的专业性和针对性,从近年来金融从业人员犯罪的发案环节看,银行、证券、保险行业的案发环节各自呈现出不同的业务特征。
银行业主要表现为:
1、贷款审核、发放过程中收受贿赂,利用职务便利推销理财产品;证券业表现为利用本人对股票信息优先掌握的便利,实现个人利益输送;
2、保险业则多表现为利用保费收缴、财险退保等直接接触客户保金的便利条件,直接侵占、诈骗客户保金。这从侧面反映出金融机构对从业人员的管理、教育仍不够细化,建议金融机构针对不同行业、不同机构的不同岗位、不同人员设计更细分更有针对性的管理、教育、考核、奖惩方案,而不仅仅停留在一般的警示教育层面。
四、完善理财产品和互联网金融的法规
尽快出台和完善有关理财产品和互联网金融的法律法规,明确底线规则。金融发展离不开法治的保驾护航,金融创新尤其需要在法治的轨道上稳步推进。对于互联网金融等新型金融业态,立法机关或行政监管部门应尽快出台有关法律法规,明确游戏规则尤其是底线规则。对于乱象重生的理财产品市场,也应通过法律法规明确界定产品的性质,明晰各金融机构在发行理财产品中的风险管理、运作规程、信息披露等责任,加强对理财产品的销售审查、强化监测并建立严格的问责机制。
五、加强金融消费者保护
金融犯罪尤其是涉众型金融犯罪,往往关系到众多金融消费者的重大经济利益,因此,监管部门应当加强消费者保护并以此为理念,引导金融机构跳出狭隘的行业利益,通过提升金融服务质量来激发消费需求。
一是构建一个系统的跨金融行业的消费者培训和教育平台,将典型个案、风险提示等通过传统媒体以及新媒体、自媒体等途径进行有效传播。
二是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通过调解、仲裁、民事诉讼、刑事诉讼等多重救济途径解决金融纠纷,保护消费者权益,而不能单纯诉诸于诉讼尤其是刑事诉讼途径。
三是督促金融机构切实贯彻合格投资者制度,销售高风险的金融产品时,必须衡量投资者的经验、知识和风险承受能力,可以采取设立高风险交易专门柜台的方式进行风险区分与提示。
六、注重监管的政策引导
进一步发挥市场的主导作用,我国目前的金融监管侧重点还在于准入环节,实行的是分业经营背景下形成的机构监管模式,方式主要是采用现场和非现场、准入退出等行政手段,并且在具体运作中呈现出分散和孤立等特征。
七、推动金融行业自律
近年来,随着发行体制改革等市场化推进以及各项基础性制度的完善,我国以资本市场为代表的金融市场正从量的扩张逐渐向质的提升转变,监管部门也在不断改进和创新监管方式,这为金融行业自律组织的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持。
因此,证券业等行业自律组织,应当不断深化自律管理工作理念,进一步处理好行政监管与自律监管、风险管理与金融创新、维护行业利益与保护投资者权益之间的关系,逐步解决行业自律组织过去存在的自主性不强、专业性不够、有效性不足、权威性不高等问题,推动各个金融行业形成有序竞争的发展态势,养成诚信为本的行业风尚。
八、提高金融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和法律意识
金融犯罪,特别是非法集资案件多发的现状,与当下社会公众投资者缺少风险意识和法律意识有一定关联。社会各界应当进一步加大宣传教育的力度,更多地使用贴近于老百姓生活的方式,借助互联网等新媒体放大宣传效果,引导社会公众树立正确的金融投资和金融消费理念,提高投资风险意识,普及金融、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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