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反倾销法对市场经济和分别裁决的有关规定
1998年4月27日,欧盟外长理事会通过了欧委会的建议,对欧盟第514/94号条例做了修改,即905/98号条例,把中国从非市场经济国名单中删除,也就是欧盟对华反倾销市场经济地位问题的修正案(该修正案于1998年7月1日生效)。但在实施过程中,欧盟虽不再视中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但欧盟也并非在反倾销调查和出口限制方面不会对中国产品普遍采用对待市场经济国家的政策,而是采取个案处理的办法。
欧盟在反倾销中对中国企业的市场经济地位待遇的确认中设定了市场经济的5条标准和分别裁决的8条标准。
市场经济的5条标准:
1、企业按照市场供求关系来决定价格成本和投入(包括原料、技术与劳动力成本、产品销售和投资等事项),其决策没有明显地受到国家干预,主要生产要素的成本基本反映市场价值;
2、企业有一套明晰的基础会计帐簿,该账簿需按国际通用会计准则进行过独立审计并有通用性;
3、企业的生产成本和财务状况没有受过去的非市场经济体系的显著影响,特别是在资产折旧、勾销账目、易货贸易、偿债冲抵付款等方面的影响;
4、涉诉企业应受破产法和财产法的管辖,以保证其在经营中法律资格的确定性和稳定性;
5、货币兑换汇率的变化由市场决定。
根据欧委会的规定,上述5条标准只要有一条得不到满足,就要否定涉诉企业的市场经济地位。
分别裁决的8条标准:
1、企业的大多数股份属于私营公司,在理事会和公司核心管理层内没有政府官员。如果该公司是由外国投资者控制的,这将有助于证明其独立性;
2、公司建筑设施所占用的土地是比照市场经济国家的标准从国家租得或买来的;
3、公司有权雇佣或解雇员工,并决定其工资水平;
4、公司对原材料供应和投入应有全部控制权;
5、应有正当合同保证对企业设备及公用事业服务的提供;
6、利润的汇出和撤回投资的权利应得到保证(仅适用于外国投资企业,如合资企业);
7、可以自由决定出口价格,有没有向涉诉国之外的关联方出口是确定该问题的决定性因素;
8、应保证企业能自由地进行商业活动,尤其要证明:对在涉诉国内销售没有限制;除非按照正当的合同条款,不能取消企业经营权;企业可以按照出口市场一贯的需求自由决定用于出口的生产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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