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申请放弃继承权公证具有很强的时效性,必须在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处理前提出。过了这段时间,公证处不予受理。继承人不放弃继承的,视为接受继承。但在遗产分割前,继承人一旦放弃继承,就不是从继承开始的继承人。继承人要求只继承部分遗产的,公证机构应当为当事人办理继承权公证,然后为当事人办理财产分析协议或者放弃遗产的公证。
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书
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是指公证机构依法证明继承人放弃自己享有的继承他人遗产权利的真实、合法的意思表示的活动。公民申办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应当亲自到其居住地的公证机构或作出放弃继承权的行为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公证申请,不能委托他人代理;在时效上,公民放弃继承权应当在被继承人死亡,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否则,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将不具有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因而,法律虽然允许公民自愿放弃自己的继承权,但放弃继承权应当依法做出明确的意思表示。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应当由其住所地或行为发生地的公证处管辖。当事人应当亲自办理,不得委托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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