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之中,双方皆负有互相扶持之责任。
若夫妻其中一方因遭受残疾、病症或其他因素影响,导致失去工作能力,并面临生活困厄,而在此情况下,另一方未能承担起必要的扶养协助,且行为恶劣到一定程度时,就可能触犯我国的遗弃罪名。
在法律实践中的诸多实例来看,将遗弃行为认定为情节恶劣的主要标准包括:
遗弃行为直接导致受害人受伤或者死亡;
受害人因被遗弃而无法维持生计,被迫四处流浪以乞讨为生;
受害人亦可能因为无法抵抗此类困境,采取自我了断的方式结束生命;
另外,行为人即便经过多次教育和劝说,仍坚决拒绝改变自身行为,从而使得受害者生活陷入极度贫困的境地;
最后,遗弃手段相当残忍,例如在遗弃过程中实施打骂或虐待行为等。
《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
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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