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规范的客体范畴在于,它严重破坏了国家对于涉及淫秽内容的物品实施的一系列行政管理制度;在犯罪行为发生的现实状况方面,我们可以看到,本种犯罪表现出来的具体行为方式是将含有色情内容的相关书籍、影片、图片或其他形式的淫秽物品公然传播,并且情节已经较为严重。在责任主体这一层面上,法律明确规定,凡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能成为此案的被告。而在主观心态方面,本罪的触发者必须具有明知故犯的故意心态。
《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
【传播淫秽物品罪】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制作、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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