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行政复议申请的其他规定
(一)行政复议机关收到申请书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但法律规定少于60日的除外。有特殊情况的可以延长30日。
(二)申请人在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申请行政复议的,关押场所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的当日,将行政复议申请转送本机关复议机构,并将有关情况登记备查。本机关复议机构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3日内,将该申请书转交有关行政复议机构。转交行政复议申请的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查期限。
(三)对不属于复议受案范围或超过法定复议期限的,复议机关不再受理,由信访部门接待、处理。
(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民警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制作或未送达法律文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只要能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复议机关应当受理,申请行政复议期限从能够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之日起计算;但交通民警或交通协管员对违章人刷卡或粘贴违章停车通知单等确认违法事实的行为除外。
(五)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对决定不予受理的,申请人可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对行政复议期满而复议机关不予答复的,自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申请人在互联网上申请行政复议的,各单位复议机构按行政复议管辖程序办理,并于申请人上网之日5日内,将受理情况通知申请人。
(七)申请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八)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后在复议期限届满前应送达申请人,送达形式包括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和公告送达。送达使用《送达回证》。通过邮寄送达的,应当使用挂号信。
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当事人如果对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具体的行政行为不服的时候,可以在知道具体的行政行为之日起的60天,以内向上一级的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而申请行政复议的时候,需要提交行政复议的申请书以及关于行政处罚的决定书等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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