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清算模式与实践:研究与发展
时间:2023-11-01 19:20:07 404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本文介绍了破产财产清偿顺序的相关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后,将按照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税款和债权等顺序进行清偿。然而,对于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其担保财产将优先受偿,导致职工工资和劳保费用的清偿置于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之后,这不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此,文章提出了一些问题,呼吁在破产财产清偿中,要更加关注职工的基本生活利益和社会主义社会的稳定。

在破产财产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后,破产财产将按照以下顺序进行清偿:首先是破产企业所欠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目前还可能包括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付职工的费用);其次是破产企业所欠的税款;最后是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只有清偿完第一顺序后,才能清偿第二顺序,依法类推。从清偿顺序来看,破产企业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被列为第一顺序,似乎重点保护企业职工的利益。问题在于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可不受该顺序的限制,而就其担保财产优先受偿,这就使职工工资和劳保费用的清偿置于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之后,显然不利于保护社会主义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社会主义国家重视职工的基本生活利益,重视社会安定,企业破产意味着职工失业,失业则意味着其生存发生危机。

破产清算顺序

破产清算顺序是指,在公司破产清算过程中,各债权人的受偿顺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破产清算顺序分为法定顺序和普通顺序。

首先,在法定顺序中,破产清算的顺序为:首先,破产人的破产财产优先用于破产人的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其次,破产人的破产财产用于破产人的破产费用、共益债务清偿后,如有剩余财产,则按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的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二)破产人的法定债权清偿;(三)破产人的普通破产债权。

其次,在普通顺序中,破产清算的顺序为:首先,破产人的破产财产优先用于破产人的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其次,破产人的破产财产用于破产人的破产费用、共益债务清偿后,如有剩余财产,则按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的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二)破产人的法定债权清偿;(三)破产人的普通破产债权。

因此,破产清算顺序是按照法定顺序和普通顺序进行的,各债权人的受偿顺序也有所不同。在破产清算过程中,各债权人应按照顺序受偿,以保证破产财产能够得到充分利用,同时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破产财产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后,破产财产将按照法定顺序和普通顺序进行清偿。其中,破产企业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被列为第一顺序,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则优先受偿。破产清算顺序对于各债权人的受偿顺序有影响,应按照法定顺序和普通顺序进行,以保证破产财产得到充分利用,同时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

(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二)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三)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四)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个人担任管理人的,应当参加执业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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