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主全责有义务给伤者垫付医药费吗
时间:2024-02-18 00:20:23 418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车主全责有义务给伤者垫付医药费吗

在交通事故中,若被判定为负有全部责任的车主,其具有自行垫付医疗费用的法律义务,然而这并非是一项必须执行的事项。

若肇事车辆已购买了相关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则其应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给予紧急救援款项用以治疗伤员;如果紧急救援款项超过了责任限额,并且该肇事车辆并未参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在肇事后刻意逃避责任,那么将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相关部分或全部的急救费用。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

保险公司可以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也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赔偿保险金。但是,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的,保险公司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经核对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

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抢救费用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经核对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垫付抢救费用。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交通事故需要垫付医药费吗

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通常情况下我们都认为责任方应当承担相应的医疗费用责任。

若责任方未能支付这笔费用,那么受害者便可在保证自身治疗得以正常进行的前提下,自行垫付医疗费用。

之后,受害者还能依据相关法律程序,如提起诉讼等方式,向侵权方追偿医疗费用乃至其他类型的损害赔偿金

务必牢记的是,我国现行法律并未赋予责任方垫付费用的法定义务。

交警部门无法确定最终的赔偿金额,也不得以此为由强制责任方垫付费用,所能做的只是负责主持双方的调解工作。

自愿原则始终占据主导地位,若调解无果,则需由法院作出最后的裁判。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章 赔 偿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n(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n(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n(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n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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