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房地产财产权益纷争的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务必恪守合法、公正以及客观理智的审慎原则进行妥善处理。鉴于此类事宜与房产所有权密切相连,故而在法院处理过程中,首要步骤即为征询房屋管理部门的权威意见。
如若房屋管理机构赞同当事人双方共持有房屋产权,则审判结果应当明文规定各当事人所享有之房屋产权比重;反之,若房屋管理机构未能核准双方共持该房产权,则法院将依据深厚的专业知识及敏锐洞察力,厘清各方对该房屋所享有的权益份额后,方能作出最终裁决,以确立房屋产权的归属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条
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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