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征税对象的差异。房产税是向卖方征收的,契税的征税对象是国内转让土地、房屋所有权的承受者。
二、纳税范围的差异。房产税限于城镇经营性房屋,不包括农村;契税范围不限,只要房屋交易发生,就有缴纳契税的义务。
三、计税方法的差异。对自用的房产税按房产计税余值征收,对出租.出典的房屋按租金收入征税。契税以房地产价格为基础,以不同的所有权转移方式计税。
四、税率差异。房产税税率一般为12%和
1、2%,根据自用和租赁的不同确定;契税一般实行3%-5%的比例税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在范围内自行确定。
五、免征条件的差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第五条下列房地产免征房地产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地产;
二、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地产;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地产;
四、个人所有非营业性房地产;
五、财政部批准的其他免税房地产。《契税暂行条例》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担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军事设施的,免征;
(二)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
(三)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允许减征或者免征;
(四)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减目。
六、缴纳时间差异。《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七条房产税按年征收。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契税暂行条例》第八条契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所有权转让合同之日,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土地、房屋所有权转让合同性质证明之日。第九条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契税征收机关申报纳税,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批准的期限内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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