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由裁量权不可诉吗
自由裁量权,根据《中华法学大辞典》的解释,即“法官根据正义、公平、正确和合理的原则,对案件酌情作出决定的权力。”
[1]至目前,对于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合理性以及必要性已被理论界和实务界所认同,正如**勋爵所说:“必须记住,无论一项法律什么时候被提出来考虑,人们都没有能力预见到实际生活中可能出现的多种多样的情况。即使人们有这种预见能力,也不可能用没有任何歧义的措词把这些情况都包括进去。”
[2]因此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之后,如何看待以及评价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法官拥有多大程度的自由裁量权,以及如何规范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是我们必须直面和解答的问题。笔者认为,对法官自由裁量权应当通过教育、引导、维护等方式来保障并规范行使而不是简单盲目的加以限制。自由裁量权的正当合理运用应基于斟酌法律规定的精神、目的以及授权范围,对具体个案的现实情况加以妥当谨慎考量,以弥补法律客观上不能将所有社会现象都纳入规范的不足,从而确实保障当事人的权利。现笔者对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不再做过多赘述,而是结合当前民事审判中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特点以及存在的问题对如何规范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提出自己的一些看法。
一、当前民事诉讼中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特点以及存在的问题
(一)民事诉讼中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主要特点
1.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案件数量占案件总数的比例并不大。据笔者估算合川法院从2010年到2012年的大约两万件民商事案件中,涉及法官自由裁量权行使的案件大约仅占0.4‰。①2.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主要集中在证据认定和事实认定方面,而在法律适用方面较少。审判活动是法官遵循法定程序,根据法律以及案件事实做出裁判的过程,包括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程序处理三个环节,法官在这三个环节都具有裁量的灵活性,都存在这自由裁量的空间,但是笔者却发现民事法官自由裁量权行使集中体现在证据的证明力和事实认定上:如责任比例的分配问题、损失额的多少等等问题,至于法律适用以及程序处理两个环节则很少涉及。②3.基层法官普遍不愿行使自由裁量权。虽然大部分的社会公众认为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就是“你想怎么判就怎么判”,但基层法官却普遍不愿意行使自由裁量权,他们更倾向于机械化处理案件,面对疑难复杂案件他们更愿意选择“请示”的方式而非自由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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