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不适用于确认合同效力的原因有:
1、提起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不属于诉讼时效的客体范围。虽然诉讼时效的对象是民事权利,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权利都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
2、无效合同的确认是事实确认。合同当事人或者法院可以随时提出,时间不能改变合同无效的法律性质;
3、无效合同的确认适用于诉讼时效,不符合建立诉讼时效制度的目的;
4、无效合同的确认不适用诉讼时效,不一定影响交易安全。
确认合同效力之诉的诉讼时效问题
按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任何情况下以任何方式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都应受时效限制,只不过不同情况下时效期间的长短不同、开始计算的时间不同、是否应中止、中断和延长的情况不同。无效合同中一方向人民法院要求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属于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应当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起诉,否则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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