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自收到人民法院预缴诉讼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仍不缴纳诉讼费,又不申请延期缴纳的,视为自动撤回上诉。此时,如果上诉期限已过,第一审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本院各类案件诉讼费用收缴办法第四条:“如果上诉人在收到我院预付诉讼费通知后的第二天起七天内不支付诉讼费,也不申请延期、减免诉讼费,且无其他正当理由,备案法院决定撤回上诉
第五条上诉人申请缓缴诉讼费用,立案法院经审查决定缓缴的,应当通知上诉人。延迟期不得超过一个月。上诉人按照批准的延期支付期限支付诉讼费用的,立案法院应当立案,并将案卷移送有关审判法院。逾期不起诉的,立案法院应当裁定撤回上诉。
立案法院经审查,认为不能确定缓交诉讼费用的理由的,视为作出不缓交诉讼费用的决定,并向上诉人发出预付诉讼费用通知书。如果逾期未提交,立案法院将裁定撤回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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