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自收到被保险人提供的证明和资料之日起5日内,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赔偿保险金。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交通事故赔偿包括医疗费,抢救费,伤残补偿,死亡赔偿,丧葬费,参加丧葬人员的误工费,交通费,及根据医嘱赔偿的营养费,陪护费,全休证明中的务工天数,资料所需的交通费,等等,上述费用中的大头,根据各个地方省区的不同,有严格的标准,由事故所在地的劳动保障部门及法院发布的上一年赔偿标准,剩下的,比如精神赔偿等等,需在合理范围内,法院方可支持。
一、交通事故对受害人家庭的危害
(一)对致伤人员家庭的危害
交通事故致人损伤后,伤者在医治过程中,丧失了工作、学习的机会,打乱了正常的生活秩序,分散了家人的精力和时间,甚至会延误其升学、升职、就业等机会。最终的赔偿也只是对伤者直接损失的补偿,无法弥补其他方面的间接危害。
(二)对致残人员家庭的危害
交通事故致人残疾后,随着危害程度的加重,受害人变残,个人的美好前景得以丧失,直至丧失工作能力和生活能力,严重者导致死亡。
交通事故在给受害人个体带来痛苦的同时,也给其家人带来麻烦与痛苦,使家庭医疗费用支出额外增加、家庭日常开支增大,使受害人的家庭失去劳动力、失去经济收入来源,使受害人家庭变得残缺不全等。
(三)对死亡人员家庭的危害
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后,使得原本完整的家庭瞬间残缺,失去父母的孩子从此得不到应有的爱护,失去亲人的痛苦和阴影,将伴随着他们一起成长,难以愈合的创伤有可能影响或改变他们的将来;失去子女的父母“白发人送黑发人,使得一生的付出得不到应有的回报,“晚年丧子、中年丧妻”对于传统的中国人来说莫不是最大的灾难。
二、交通事故赔偿项目基本规定
第一,造成一般伤害的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第二,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第三,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四,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就是法官自由裁量的权利,法官认为一个合适的数额就是一个合适的数额,其标准有三个:第一个标准,能够对受害人的精神损害给予抚慰;第二个标准,能够对加害人的违法行为给予制裁;第三个标准,能够对一般的群众起到警示或者教育的作用。确定一个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根据三点,这个数额就是合适的数额。
第五,教育费也应列入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范围。在死者生前或伤残丧失劳动能力前,其实际抚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中,有相当比例是在校学生或者尚未入学的儿童,如果不将教育费列入赔偿范围,则这部分儿童、学生将只能维持当地的最低生活标准,根本无法入学或继续求学。我国《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义务教育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这项权利与义务不应由于交通事故的发生而受到影响。因此,应将教育费列入赔偿范围。具体赔偿数额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以公民完成九年制义务教育为最低限度。
第六,修复费用、折价赔偿费用按照实际价值或者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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