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公积金处罚须知
时间:2023-05-10 18:54:05 236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单位不缴、少缴公积金

对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单位逾期不缴、少缴、多缴住房公积金的违法行为,增设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应缴数额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单位逾期不缴、少缴或者多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可处欠缴或者多缴数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二.骗贷住房公积金

新条例不仅仅放宽了提取条件,还针对骗提骗贷公积金的现象加大了处罚力度。条例规定,以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骗提骗贷,将被责令退回,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送审稿明确,以提供虚假材料等欺骗手段提取住房公积金或者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退回骗取的住房公积金或违法贷款,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或违法贷款额10%以上30%以下罚款,并取消缴存职工5年住房公积金提取及贷款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此计算,骗提骗贷的处罚金额不低。如果欺骗提取了1万元,几万元的罚款对于个人来说已是不少。而按照北京公积金贷款120万的上限计算,如果是骗贷,罚款的金额就达到12万元至36万元之间,而且还取消贷款资格,处罚力度着实不轻。

此次《条例的修订中,加大对骗提骗贷公积金的处罚力度,也是焦点之一。而在目前执行的《条例中,则没有相关的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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