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是针对肇事者逃逸或者无力承担巨额赔偿费用,专门为受害者获得救助而设立的一种渠道。主要是垫付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所需抢救费、医疗费、丧葬费的部分或者全部费用。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垫付基金并不是无期限垫付的,垫付时只垫付受害人从抢救开始的72小时内所产生的部分或者全部医疗费用,超出72小时的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需要由医疗机构书面说明理由,否则不予以垫付,具体的收费标准按照肇事地的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来计算。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具有以下情形的可以由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进行垫付:
1、肇事机动车已经购买了交通强制险,但是在强制险的责任范围内仍然不能够补偿受害人人身伤亡抢救费、医疗费用、丧葬费用的;
2、肇事机动车没有购买交通强制险的;
3、发生交通事故后,肇事者逃逸的,其中发生以上任何一种情形都可以申请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进行先行垫付,一般来说,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垫付的适用前提,一般是发生在道路内的事故而导致的人身伤亡,但是对于在道路之外的事故导致的人身伤亡,也可以申请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一、交通事故责任如何划分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过调查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1、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2、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3、各方均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4、不认定交通事故责任。
二、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源自哪里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来源包括:
1、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的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
2、地方政府按照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缴纳营业税数额给予的财政补助;
3、对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
4、救助基金孳息;
5、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
6、社会捐款;
7、其他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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