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罪联合司法解释
时间:2023-05-31 19:16:12 8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2013年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李岳峰向全国政协提交了进一步修改完善危险驾驶罪的提案。李岳峰说,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赛车,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近两年来,危险驾驶在规范驾驶行为、维护正常交通管理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法律规定仍然不适应日益严重的道路交通安全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危险驾驶罪的范围过窄。刑法修正案(八)只规定了“追逐竞驶”和“醉驾”两种危险驾驶行为,缺乏相应的总则。不包括“毒驾”、“弃车驾驶”、“严重疲劳驾驶”、“无证驾驶”等危害社会的危险驾驶行为,使这些危险驾驶行为严重威胁到交通安全和社会治安,公共生活中的危险驾驶行为很难得到有效的法律制裁。二是危险驾驶罪处罚较轻。基层司法部门普遍反映,对危险驾驶罪的处罚只是拘役和罚金。总的来说,处罚太轻了。

第三,醉酒驾驶的立案、起诉、判决标准不统一。根据刑法修正案(八),醉驾者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对“醉驾入刑”的适用标准有不同的理解。由于在立案、起诉、判决等环节缺乏具体统一的执法标准,公、检、法机关在办理危险驾驶案件时自由裁量权较大,办理方式不一致。第四,危险驾驶电动汽车能否定罪,难以把握。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等法律、规范性文件规定了区分“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速度、载荷等标准,但在实践中,一些厂家为了满足客户的需求,提高销售业绩,往往会生产出超过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和电动三轮车,而这些车辆在实际中被广泛使用,在使用中很容易超速。对于情节恶劣的超标电动车是否应以犯罪论处,还是醉酒上路驾驶超标电动车,目前尚无共识。随着道路交通的快速发展,当前我国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十分严峻。进一步修改和完善危险驾驶罪,为日益严峻的道路交通安全提供全面、坚实的法律保障,是形势发展的必然要求。为此,他要求进一步明确危险驾驶罪的立法形式。同时,应从立法上加大对危险驾驶罪的惩治力度,以解决现有危险驾驶罪震慑作用不强的问题。此外,李岳峰还建议,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出台司法解释,解决危险驾驶罪实施中理解和适用不同的问题。一是明确规定醉酒驾驶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二是将因追求竞驶而过量驾驶电动车、情节恶劣、在道路上醉酒驾驶过量电动车的,纳入处罚范围;三是明确罚款数额标准,避免对同一行为的不同评价,确保执法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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