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代理为什么不可风险代理?
时间:2023-04-25 10:41:31 312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风险代理的基本概念

风险代理是法律认可的律师事务所一般委托代理行为的补充形式,是特别的委托代理方式。委托律师的当事人事先不支付法律服务费或只支付少量服务费,当委托的法律事务达到约定的目标之后,当事人按约定得到的财产或利益的一定比例向律师事务所支付代理费,如果没有成功达到约定的目标,则不付或少付代理费。风险代理必须是在不违背法律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利益的前提下,根据《律师收费办法》第13条规定风险代理收费最高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

二、离婚案件风险代理不符合公序良俗原则

《律师收费办法》第11条明确规定了四类禁止适用风险代理的民事案件,分别是婚姻、继承案件、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案件、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案件、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案件等。禁止这些案件风险代理是因为它们与社会公共利益、社会秩序和社会风尚,即公序良俗,关系密切。

英美法系中一般只对家庭关系类案件中单纯的身份关系或请求给付抚养费、赡养费等费用的案件禁止风险代理。而根据我国《律师收费办法》,婚姻、继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等案件一律禁止风险代理。

这样的规定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国国情和传统。我国古代礼制度的影响一直延至今天,对待婚姻中更是主张宁拆十座庙,不破一门婚。我国对婚姻关系的法律规定仍然更多的体现了传统的家庭观念。我国法律对离婚持谨慎的态度,遏止轻易离婚,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前先要调解,尽量挽救婚姻。离婚必须经过当事人的慎重考虑,离婚诉讼应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要考虑到社会的和谐稳定。而律师的逐利性,风险代理在这上面更甚,不仅有悖于传统道德观念,更可能成为双方调解和好、财产合理分割及维护子女利益的阻碍,且难以排除利益驱动的因素。因此,为了家庭和睦、社会和谐、保护弱者,风险代理必须被禁止离婚诉讼案件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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