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刚刚完工的物业来说,通常情况下,房地产开发商将率先与物业管理公司签署一份前期物业服务合约,待业主代表大会以及业主委员会正式成立之后,再由后者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正式的《物业服务合同》。
倘若业主代表大会作出了选任新的物业管理公司的决议,那么业主委员会便不再有续签与前期物业管理公司已有委托关系的合同之需要;
即便业主代表大会支持与房地产开发商初始选定并已进行初期介入的物业管理公司续签委托管理合同,他们也有可能对原有委托合同作出适当的修正和调整,即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修订为全新的《物业服务合同》。
换言之,房地产开发商的初始委托仅起到阶段性安排的作用,而业主代表大会的委托才是最后的决策性环节。
倘若是已经投入使用的物业,委托管理合同将会直接由业主委员会与成功中标且资质1的物业管理公司予以签订。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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