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离婚诉讼费收取标准
时间:2023-03-02 17:31:35 15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珠海离婚诉讼费一般按下列标准收取:

1、不超过1万元: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诉讼标的额×2.5%-200元;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诉讼标的额×1.5%+1300元;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诉讼标的额×1%+3800元;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诉讼标的额×0.9%+4800元;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诉讼标的额×0.8%+6800元;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诉讼标的额×0.7%+11800元;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诉讼标的额×0.6%+21800元;

10、超过2000万元:诉讼标的额×0.5%+41800元。

一、离婚诉讼费用该由谁来付

1、离婚诉讼费是人民法院向请求离婚诉讼当事人征收的费用,按《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诉讼费一般由原告预交,败诉方承担。

2、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人民法院作出立案受理决定时,同时通知原告预交诉讼费,最后人民法院依原告预交,败诉方承担的原则确定诉讼费的承担方和双方责任的大小各自承担的比例,如果诉讼费交缴后原告又撤诉,人民法院只退还诉讼费的50%。

二、不交诉讼费的后果

当事人如果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二章:关于当事人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后果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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