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检察院、法院针对个案,在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时,重视相关法律制度的运用,却忽视了对现存制度中存在的缺陷,以及已不适应建设和谐社会需要和科学发展观要求内容的研究。如累犯制度,其设置的根本目的是为了遏制重新犯罪的出现,控制重新犯罪率。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第65条的规定:一般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在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累犯是法定的从重处罚情节。
我国累犯制度的设计,重点是打击那些在前罪被处罚后短时间内又故意实施较为严重犯罪的犯罪人。但是,该制度设计之初,忽视了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征。犯罪是人的有意识和有意志的行为,而人的意识和意志能力是受其自身年龄和智力发育程度所制约的。人在正常发育情况下,随着年龄的不断增长,才能逐渐正确认识自己行为的性质、意义和社会责任,从而控制自己的作为或不作为。未成年人由于其受教育程度、社会阅历、自我控制能力、辨别能力与成人有较大差别,实施的犯罪行为有偶然性、突发性、冲动性、受诱惑性的特点。一般情况下,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险性不大,社会危害性有限。对未成年犯罪人适用累犯,从重处罚,不利于对未成年犯罪人的教育、感化和挽救,也不符合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针,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基本刑事政策,区别对待,打击少数,争取多数,孤立分化瓦解犯罪分子的策略原则以及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贯彻实施。因此,对未成年犯罪如何适用累犯,法律应做出特别规定,与成年犯罪人适用累犯的构成要件区别。本人就累犯制度对未成年犯罪人的适用,提出如下几点建议:
一、对未成年犯罪人,再次犯罪时仍未满18周岁的,一律不适用累犯。
二、未成年犯罪人首次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再次犯罪时,一般应适用累犯。但案发后投案自首,并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适用累犯。其中,对未成年犯罪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或者参与集团犯罪、共同犯罪的,首次犯罪虽然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但是再次犯罪案发后投案自首,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从打击犯罪的经济性、效率性和准确性出发,可以不适用累犯。
三、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首次犯罪实施了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的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实施绑架人质后杀害被绑架人,拐卖妇女、儿童而故意造成被拐卖妇女、儿童重伤或者死亡的行为;奸淫幼女,或者在拐卖妇女、儿童的过程中,强奸妇女或奸淫幼女,被追究刑事责任,因以上犯罪行为被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再次犯罪符合一般累犯的构成要件,一般应适用累犯。但案发后投案自首,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适用累犯。已满16周岁的人首次犯罪实施了上述行为,被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再次犯罪符合一般累犯的构成要件,一般应适用累犯。但案发后投案自首,并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适用累犯。
四、对首次犯罪不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未成年犯罪人,再次犯罪时已满18周岁的,可以不适用累犯。但适用缓刑时应根据案情,慎重处理。未成年犯罪人首次犯罪不在上述二、三项规定范围内的,但是,积极接受劳动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进行消除案底的尝试。实际上,就是完全消除了首次犯罪时系未成年犯罪人,成年后第二次犯罪时适用累犯的可能性。
通过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不适用累犯、有条件适用缓刑和消除案底的尝试,易于调动未成年犯罪人悔过自新的积极性,给予其重新融入社会的勇气,实现其自身社会价值,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充分实现宽严相济政策的价值追求。这样,能充分体现以人为本,有效减少对抗,增加和谐因素,促进科学发展。
全文1.5千字,阅读预计需要5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