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患双方自行和解:医患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和解方案;
(2)人民调解:医患双方在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的协调下达成调解方案;
(3)行政调解:医患双方在卫生行政部门的协调下达成调解方案;
(4)诉讼: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方案或由法院依法判决。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律师补充:
为求影响尽快消除,以往一些医疗机构在遇到医闹事件后还未认定责任就先行赔付。这种息事宁人的态度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医闹行为,让一些医闹坚定了“不闹不赔钱,闹闹就给钱;小闹赔小钱,大闹赔大钱”的观念。闹事不是解决问题的办法,而要倡导“有纠纷找医调委、要赔偿找保险公司”的医疗纠纷处理新观念。
对于患者来说,需要树立正确的就医观念。患者要认识到医学发展的科学性、局限性、风险性,认识疾病发生和病情变化的自然规律,走出“医院包治百病”的误区,形成合理的就医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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