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物业服务合同的基本主体
物业服务合同的基本主体包括建设单位、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
1.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即有关物业的开发单位,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物业服务企业,承担该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服务活动。
2.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是经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
3.物业服务企业
物业服务企业是指取得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和工商营业执照,接受业主或者业主大会的委托,根据物业服务合同进行专业管理,实行有偿服务的企业。
二、物业服务合同的基本原则
物业服务合同的基本原则如下:
1.主体平等原则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2.合同自愿原则
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3.权利义务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规范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制约滥用合同自愿原则,要求形式的公平和实质的公平。
4.诚实信用原则
民事主体在从事包括合同行为在内的民事活动时,应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行使自己的权利和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有欺诈行为。
三、物业服务合同的履行
物业服务合同的履行上包含两方面的含义:
1.实际履行。实际履行是指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履行。按照实际履行的定义,如果一方发生违约,其违约责任不能以其他财物或赔偿金代替。即使违约方支付了违约金或赔偿金,如果一方要求继续履行的,仍应继续履行合同。只有在实际履行已成为不可能或不必要时,才允许不实际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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