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汽车被撞了对方全责有没有折旧费
在一般的车祸赔偿案件中,不会涉及到车辆的折旧费用。
这是因为无论是否发生了交通事故,车辆自被消费者购买之日起,便开始产生折旧的经济成本。
因此,车辆的折旧费用实际上是车辆自身的自然损耗,而非因交通事故所导致的额外损失。
然而,若因交通事故使得涉案车辆无法正常使用,对方有权向您索取合理的交通费用作为补偿。
此外,若对方的车辆为运营性质,且由于交通事故导致其停运,那么对方还可要求您承担相应的营运损失。
在此种情况下,建议您与对方进行友好协商,如若协商无果,则可通过法律途径予以解决。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汽车被撞能否索要贬值费
汽车被撞一般是不支持索要贬值费的,因为汽车自购买后即会存在贬值损失,贬值损失是汽车固有的损失,而不是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交通事故一般赔偿的是车辆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车辆重置费用、合理停运损失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汽车被撞了对方全责有没有折旧费”,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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