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申请人死亡后的申请主体资格
时间:2023-07-30 15:43:16 33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申请人包括哪些人

一是,公民。

这里所讲的公民,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

公民如果不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具体行政行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从而成为行政复议申请人。

二是法人。

法人是指具有和,依法独立享有和承担的组织。

在我国,法人包括、机关和社会团体法人。

它们作为组织,是与公民相互区别的具有自己独立利益的一类法律主体。

三是,法人以外的其他组织。

所谓法人以外的其他组织,是指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所有组织。

在实践中,法人以外的其他组织很多。

例如,根据成立的合伙企业,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成立的法人分支机构,未办理法人登记的集体所有制企业等等,都属于法人以外的其他组织。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所以乡级政府作为级别最低的政府机构,不具有行政复议权利。

《行政复议法》第十条,复议申请人、第三人和被申请人,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申请人。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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