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犯分为一般累犯和特别累犯。一般累犯是指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释放后五年内再次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同时两次犯罪均为故意犯罪,均满十八周岁。特别累犯是指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没有年龄和主观方面的限制。根据刑法规定,累犯要从重处罚。另外,累犯不得适用缓刑。
累犯要承担的刑事责任
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对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即采取必须从重处罚的原则。确定其刑事责任,应注意把握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对于累犯必须从重处罚。即无论成立一般累犯,还是特别累犯,都必须对其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相对较重的刑罚,即适用较重的刑种或较长的刑期。
2、从重处罚,是相对于不构成累犯,应承担的刑事责任而言。也即对于累犯的从重处罚,参照的标准,就是在不构成累犯时,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3、从重处罚,必须根据其所实施的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确定其刑罚,不是一律判处法定最高刑。
《刑法》
第六十五条【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六条【特别累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第七十四条【累犯不适用缓刑】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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