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专利申请是不退费的,不管专利是否申请成功。
多缴、重缴、错缴专利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自缴费日起一年内,提出退款请求,符合规定的,专利局应当予以退款。
一、当事人可以请求退款的情形
1、多缴费用的情形:如当事人应当缴纳年费为600元,在规定期限内实际缴纳费用为650元,可以对多缴的50元提出退款请求。
2、重缴费用的情形:如提出一次著录项目变更请求应当缴纳著录项目变更手续费200元,当事人缴纳200元后,再次缴纳了200元,当事人可以对再次缴纳的200元提出退款请求。
3、错缴费用的情形:如当事人缴费时写错费用种类的,在当事人提出退款请求并提供相关证据后,可以退款。
在专利局作出的专利申请视为撤回、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的权利、专利权终止等决定生效之后,或者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的决定公告后,或者专利申请人主动撤回专利申请、专利权人声明放弃专利权的手续合格之后,当事人新缴纳的专利费用,视为错缴费用,可以提出退款请求。
二、专利局主动退款的情形
下列情形一经核实,专利局应当主动退款。
1、专利申请已被视为撤回或者撤回专利申请的声明已被批准后,并且在专利局作出进入实质审查程序通知书之前,已缴纳的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费。
2、在专利权终止或者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的决定公告后缴纳的年费。
3、恢复权利请求审批程序启动后,专利局作出不予恢复权利决定的,当事人已缴纳的恢复权利请求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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