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犯罪嫌疑人的逮捕行动结束之后,所进行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越两个月。若案情错综复杂、且至期满仍无法完成侦查任务的话,则可向上一级别的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请求予以延长一个月的时间。
至于以下四种类型之案件:1、位于交通极不便利的边远地区而造成调查工作极度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2、涉及到重大犯罪团伙的案件;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4、犯罪行为涉及范围广泛、取证过程中面临诸多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如果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完成侦查任务,那么经过省级人民检察院的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次延长两个月的时间。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第一百五十八条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全文458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