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4日,北京四中院与四分检通报,两院达成《关于协同推进法律监督机制建设的框架意见》,《框架意见》立足于法律监督机制建设,具体包含加强法律监督,规范司法行为;重大情况通报,监督信息分享;列席审判会议,强化检察监督;排除司法干预,确保独立司法;强化行政监督,促进依法行政;规范诉讼行为,保障诉讼权利;严格司法标准,确保司法统一;探索积累经验,推进公益诉讼;着眼疑难课题,联合调研攻关;推动人才交流,提升司法能力等十个方面内容。
并且,建立重大情况通报和信息共享机制。检法双方各指定一名联络员,负责信息通报和日常沟通等。
同时,建立检察长列席法院审判委员会、主任检察官列席法官会议制度,检察长、副检察长列席法院审判委员会,代表检察机关发表对案件的审查意见,并对讨论表决程序是否合法进行监督,但不得干预。
还将建立干预司法情况通报及协作处理机制。双方发现存在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以及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打探案情等情形,可能影响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应及时向法律监督部门通报情况,并视情节轻重及时移送相关问题线索、启动问责查究程序。
另外,建立行政行为司法监督协作制度。双方工作人员存在违法行使职权或者怠于履行职责等行为,双方应按照程序监督处理并及时反馈处理结果。
此外,还将建立虚假诉讼情况通报和会商机制。双方通报在司法工作中发现的虚假诉讼情况,并依法予以规制、惩戒。对当事人不服法院生效裁判或检察机关处理决定形成缠讼闹访的,共同建立涉诉访案件矛盾化解协作机制,共同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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