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规定,离婚案件若当事人无法表达意愿,仍然需要出庭,但有特殊情况如特殊情况无法出庭、一方下落不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诉讼时,可以缺席审理。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离婚案件如果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了不能表达自己的意愿以外,仍然需要出庭。确定了离婚案件一般不能缺席审理的原则。但以下三种情况可以缺席审理:
(1)离婚案件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2)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诉讼,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应当到庭,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庭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
离婚诉讼中如何适用缺席审理?
离婚诉讼中,缺席审理主要适用于一方当事人拒绝参加诉讼,或者无法联系的情况。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缺席审理的条件是:1)一方当事人拒绝参加诉讼,且无法通过其他方式联系;2)一方当事人因疾病、意外等客观原因无法参加诉讼;3)一方当事人因违反诉讼行为被取消代理资格。在缺席审理中,法院可以根据审理需要,采取缺席判决的方式对案件进行处理。需要注意的是,缺席审理可能会导致一方当事人权益受损,因此,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应当积极参加诉讼,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离婚案件的缺席审理条件包括一方当事人拒绝参加诉讼、因疾病、意外等客观原因无法参加诉讼、因违反诉讼行为被取消代理资格等,法院可以根据审理需要采取缺席判决的方式对案件进行处理。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应当积极参加诉讼,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者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公告送达诉讼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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