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网络聊天记录在民间借贷案件中作为证据使用,必须具有真实性。
(一)网络聊天记录的真实性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1、一方面是主体真实,即网络聊天记录是记录真实出借人和借款人之间聊天的记录。
2、聊天记录的真实性在司法实践中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来实现。
(二)经过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或者个人鉴定过或者公证部门公证的网络聊天记录,可以作为民间借贷案件中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使用;
(三)适格的证人以作证或者有效证人证言方式证实是真实的网络聊天记录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二、网络聊天记录在民间借贷案件中作为证据使用,须具有完整性和关联性。
完整性是指在民间借贷案件中作为证据使用的网络聊天记录一方面要在形式上具有完整性,包括网络聊天记录要以合法、完整的形式呈现出来,即网络聊天记录须以法律认可的证据表现形式呈现出来,包括文字聊天记录、视频聊天记录、语音聊天记录等;另一方面要在内容上具有完整性,即举证责任人在将网络聊天记录作为证据提交时,必须完整的提交整个网络聊天记录,不能只提交对自己有利的部分,而对自己不利的部分予以删减或者不提交。
网络聊天记录的关联性是指在民间借贷案件中作为证据使用的网络聊天记录的内容须与该民间借贷案件的借贷事实有联系,包括该聊天记录与待证事实有实体意义上的联系和法律意义上的联系,如聊天记录中提到了借款的金额、借款的交付方式、借款的用途、借款利息的约定、借款及还款的时间等等,这些都对民间借贷案件需要查明的事实和法律界定具有重要意义。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种类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起诉时微信聊天记录能否作为证据?
现在的生活已经离不开各种社交软件,通过微信交流沟通已经成为常态,如果因为纠纷闹到法院,聊天记录也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规定,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可作为民事案件的证据。
但这些作为证据应该注意:
1、是否能证明借款事实;
2、需要与其他证据一起,形成证据链,共同证明借款事
3、注意证据的形成形式、收集方式和固化方式。
朋友因急用向我们借钱,处出于朋友关系没写借条,之后朋友拒绝还款,我们还是能起诉他的。只要有转账凭证,对方不拿出反驳的证据,那么,诉讼对我们是有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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