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作为证人,见证人与证人所提供的证据,法律效力相同。
证人属于见证人,是事实的见证者,所作证只是客观公证如实反映事实的本原,当然可以同时为双方当事人作证的。但是证人如果出现对双方的证词证言不一致或自相矛盾则会推定为证言证词无效。
不同的是:证人由案件本身所决定,其任务是证明案件事实;见证人可以选择,其任务是观察、监督司法人员的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等活动是否正确、合法,使合法的诉讼行为得到客观承认,产生法律上的效果。如遇有当事人对上述行为的正确性与合法性提出异议时,见证人要为他亲眼所见的情况作证。
证人与见证人的区别有哪些
(一)产生的方式不同。证人是在诉讼之前由案件本身决定的,不能任意选择;见证人则是在诉讼各种过程中根据需要邀请的,有广泛的选择性。
(二)证明的对象不同。证人对案件事实本身作证;见证人只对被邀请参加见证的事实作证。
(三)在诉讼中的作用不同。证人是协助司法机关查明案件事实;见证人是使司法机关的侦查行为、程序产生无可怀疑的法律效果。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规定,辨认笔录的见证人必须是与本案无直接关系人,对受害人双方均无任何亲属关系。
辨认笔录中不是必须要有见证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几名辨认人对同一被辨认人或者同一物品进行辨认时,应当由每名辨认人单独进行。必要的时候,可以有见证人在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勘验、检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一百四十二条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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