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钦州医疗机构注销执业登记条件是什么
注销执业登记:
(一)校验期届满,超过30日不申请校验;
(二)暂缓校验后经再次校验仍不合格;
(三)无正当理由终止医疗活动或者停业超过1年;
(四)经校验认定不具备开展的诊疗科目,需要注销的。
(五)因合并而终止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注销登记。
(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二、钦州医疗机构注销执业登记的法律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74号,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可以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可以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校验期届满,超过30日不申请校验;(二)暂缓校验后经再次校验仍不合格;(三)无正当理由终止医疗活动或者停业超过1年;(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对经校验认定不具备开展的诊疗科目,登记机关可以注销该诊疗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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