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加盖公司公章);2、公司签署的股东(发起人)出资表(加盖公司公章);3、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公司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当写明具体委托事项、受托人的权限和委托期限。四、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提交股东会决议,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提交股东会会议记录,其内容包括: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数额,各股东承担的注册资本增减额、出资方式、出资日期;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名(自然人股东应当亲自签名;股东为自然人的,应当亲自签名);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应当加盖公章);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发起人盖章或者由董事长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提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书面决定股东,包括: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数额、出资方式、出资日期(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国有独资公司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提交的批准文件应当包括:注册资本的增减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5、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六)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七、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增加注册资本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要求变更注册资本的,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复印件;9、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提交刊登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报纸样本;一○公司营业执照副本。注:本准则适用于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说明书和指定代表人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可以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企业登记网站下载,也可以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商业。未注明复印件的,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司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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