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财产保险是以城乡居民的家庭财产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家庭财产保险的可保财产主要有以下:
1、家庭一般财产包括房屋及其附属设备;
2、衣服、卧具、家具、用具、器具、家用电器、文化娱乐用品、交通工具等生活资料;
3、农村家庭的农具、工具、已收获的农产品、副业产品、家禽;
4、个体劳动者的营业用器具、工具、原材料、商品;
5、经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且在保险单上写明属于被保险人代管和人管的财产,只要存放在保险单上写明的地点内,都可向投保人投保家庭财产保险。
一、不能够承包的财产
虽然许多财产在保险业发达的国家都可以承保,但由于保险技术等原因,我国目前对下列财产,大多数保险公司一般是不予承保的:
1、货币、票证、钻石及制品、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字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2、损失发生后无法确定具体价值的财产,如货币,票证、有价证券、邮票、文件、帐册、图表、技术资料、电脑软件及资料、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3、日常生活所必须的日用消费品,如食品、粮食、烟酒、药品、化妆品等;
4、各种交通工具、养殖及种植物;
5、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财产和出租用作工商业的房屋;
6、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处于危险状态下的财产;
7、保险人从风险管理的需要出发,声明不予承保的不属于保险财产范围内的其他财产。
二、家庭财产保险的赔偿处理
1、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公司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和其他必要的单证。
2、保险财产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公司按照出险当时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但最高不超过保险单分项列明的保险金额。
3、保险财产遭受部分损失经保险公司赔偿后,保险合同继续有效,但其保险金额相应减少。减少金额由保险公司出具批单批注。
4、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应由第三者赔偿的,被保险人可以向保险公司或第三者索赔。被保险人如向保险公司索赔,应自收到赔款之日起,向保险公司转移向第三者代位索赔的权利。在保险公司行使代位索赔权利时,被保险人应积极协助,并向保险公司提供必要的文件及有关情况。
5、保险事故发生时,如另有其他保险对同一保险财产承保同一责任,不论该保险是否由被保险人或他人投保,保险公司仅按比例负责赔偿。
6、被保险人的索赔期限,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不得超过两年。
全文947个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