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通知
时间:2023-06-07 21:12:45 7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发布部门:长沙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培育和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保证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和建筑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湖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长沙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特作如下通知: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

(一)推行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制是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的一项重大改革,是培育和发展建筑市场的一个有力措施,不仅有利于健全市场竞争机制,促进资源优化配置,提高施工企业素质,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工期和效益;也有利于规范建筑市场交易行为,防止和纠正建筑行业的不正之风。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实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领导,强化监督管理力度,规范市场行为,严格各项制度,努力把我市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工作推向一个新的阶段。

二、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申报、审批工作

(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凡属于规定范围应实行招标发包的工程项目,在立项后30日内,其建设单位应持计划立项批文等有关资料,到当地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简称招标办,下同)办理施工招标申报、审批等手续,主动接受招标办的指导、监督,不得以任何借口设置障碍,不得私自进行招标投标和发包。

(三)实行《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督办通知书》制度。对已审批立项并应实行招标发包的工程项目,其建设单位未按期到当地招标办办理申报登记手续的,由招标办签发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督办通知书。

三、招标发包工程的范围、方式和招标通告的发布

(四)凡政府投资(包括政府参股投资和政府提供保证使用国外贷款进行转贷的投资)以及国有企事业单位、集体企业和公有产权占主导地位的企业投资的工程,除涉及国家安全的保密工程、抢险救灾等特殊工程和市政府规定的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外,都必须实行招标发包,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竞争的原则,择优选定承包单位。

(五)大力推行公开招标

1、在必须实行招标发包的工程中,凡属政府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以及政府、国有企事业单位控股投资的工程,必须实行公开招标。

2、实行公开招标的工程必须在有形建筑市场(即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或有关报刊上发布招标通告。

3、对报名投标单位的资质条件、财务状况、有无承担类似工程的经验等进行审查。经资质审查合格并通过随机抽选,方可参加投标。一般情况下,公开招标的投标单位不少于6家。

(六)本通知第(五)条规定范围以外的工程,可以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由招标单位向不少于3家符合资质条件的施工单位发出投标邀请书,邀请其参加投标。

实行邀请招标的工程,必须在有形市场公布招标信息,并通过推荐与抽选的方式确定投标单位,即对报名的施工单位通过资审、初筛、预选后,由招标单位推荐1/3的投标单位,其余2/3的投标单位随机抽选产生。

(七)严格限制议标

1、建立议标工程项目集体审批制度,由市政府办公厅、市建委、市建工局、市监察局等单位有关负责人成立议标审批小组,集体审批议标项目。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工程项目,方可采用议标方式:

①涉及专利权保护的;

②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的;

③只有少数潜在投标单位可供选择的;

④配合主要项目发挥使用功能的小型附属工程;

⑤工程项目较小或工期紧迫的;

⑥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失败的;

⑦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

3、采用议标方式,必须由建设单位写出专题报告,经招标办审查,报议标项目审批小组集体审批。

4、实行议标的工程,招标单位可以通过有形建筑市场发布招标信息,也可以直接向有承包能力的施工单位发出投标邀请。参加议标的投标单位应不少于2家。

(八)凡按规定应招标的工程项目,不论采用何种招标方式,均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组织招标。

(九)凡按规定应招标的工程不进行招标,应公开招标的工程不公开招标的,招标单位所确定的承包单位一律无效。建管部门按照《建筑法》第八条的规定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违反规定擅自施工的,根据《建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四、改进和完善对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

(十)市、县(市)招标办必须建立健全公开办事制度,并将办事制度和有关程序在当地报刊上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十一)对定标后的招标项目进行跟踪管理,维护工程招标及施工合同的严肃性,防止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行为。

(十二)施工招标项目竣工验收后,均应按规定将招标实施情况表及时报招标办。

(十三)加强对评委的规范管理。

1、实行专家评标的办法,健全评标专家信息库。评委在各部门、各单位推荐的基础上,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考核并认定一批具有各种专业知识的专家,本市评标专家库成员应达到80名以上,县(市)评标专家库成员应达到30人以上,以满足随机抽选评委的需要。

2、严格评标工作纪律,实行评委资格年检制,并实行评委轮换制,即每年轮换专家库中三分之一的评委,以利于不断提高评标人员的素质,保证评标的公正性、科学性。

(十四)加大建设工程项目的管理监察力度。一般招标项目,应有监察部门的代表参与监督,工程造价1000万元以上的招标项目,还应邀请检察机关的代表参与监督。

(十五)市、县(市)建管部门要按照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报表及其填报说明的要求,做好工程招标投标的统计上报工作。要落实工程招标投标统计工作责任制,各项统计数据要真实、准确,上报要及时。对于不按期或不如实统计上报的,要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上级建管部门对报送的统计数据要进行抽查或复核,以保证统计质量。

五、进一步加强对重点工程招标投标的管理

(十六)全市所有重点工程均要实行招标发包,各有关单位、部门应密切配合,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长发〔1997〕4号文件关于对我市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实行全过程监控的规定,确保重点工程项目招标率达到100%。

一九九九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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