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加强新生产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冀环控函[1999]22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汽车改装厂产品的申报问题
我国汽车排放国家标准中规定了标准的适用范围,改装车生产厂同样是汽车生产厂,对整车适用的标准对改装车都适用。为了使其出厂的汽车产品排放达标,改装厂在购买底盘时,应对其底盘生产厂提出要求,要求其生产的底盘在安装成整车之后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标准;如果是重型汽油车,其发动机污染物排放也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要求其提供相应的检测报告。对改装车厂,应要求其按照生产车辆的类型,将其应该提供的检测报告或检测数据进行申报。其中有些项目(如:曲轴箱排放、燃油蒸发排放),其底盘生产厂提供的检测数据也有效;但对整车要求的项目(如:轻型车工况法排放、整车怠速排放、柴油车自由加速排放等),必须由改装车厂提供整车检测数据或报告。
二、关于一种车型多种型号车辆的申报问题
同意对同一种车型衍生出来的所有变型车按一种车型处理,但要把所有型号写清楚,同时附上有关证明材料。
三、关于停产车型的申报问题
请将暂时停产的车型及其生产厂名称上报。待重新生产时,及时检测申报,未进行申报的,仍按停产处理,不能生产和销售。
四、我局于一九九八年六月发出《关于加强新生产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的通知》(环发[1998]83号),要求申报数据在1998年12月15日前上报我局。希望你局抓紧工作,最迟在1999年3月5日之前上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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