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实施家庭暴力,致使另一方受伤,离婚时或离婚后能否获得赔偿?是否果真如民间习俗夫妻打架打了也白打?2014年9月4日,黑龙江省大庆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对这起婚姻期间家暴引发赔偿案进行了公开宣判,判决被告李某于赔偿原告康某医疗费、伙食补助费、误工费共计7333.5元,驳回原告康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原告康某(女)与被告金某(男)2012年3月份登记结婚。婚后双方缺点逐渐暴露出来,被告金某大男子主义凸显,并从2013年1月起经常殴打原告,并于同年11月24日,再次殴打被告,康某被打后便跑回了娘家。当晚10时许,被告又跑到岳母家对原告继续殴打。岳母当即报警,公安机关对其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决定。事后原告在市医院住院治疗21天,其伤情经诊断为头外伤、身上多处软组织挫伤,为此原告花费医疗费10969.75元。康复后,原告康某坚决要求离婚,并于同年4月经法院调解离婚。
离婚后,双方就被伤害赔偿事宜无法达成协议,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10969.75元、误工费798.5元、伙食补助费1050元,合计12818.25元。
在诉讼中,被告辩称,打架时双方处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当时原告也负有一定的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故应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将原告殴打,其违法事实经公安机关生效行政处罚决定书予以认定,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身体健康权,应对其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费医疗费10969.75元,被告应当予以赔偿;原告主张伙食补助费1050元,合理合法,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误工费798.5元,其提交误工损失证明足以证实其实际的误工损失,故对该项诉求予以支持。因本案侵权事实及住院花费均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故原告花费的医疗费用应属夫妻共同财产支出,对此被告应赔偿一半,即5485元,原告虽主张住院费是向亲属借的,但未能提交证据予以证实,故对此不予采信。鉴于上述情况,故法院作出支持原告部分请求的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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